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央财经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中央财经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教育部

2024年10月29日


中央财经大学章程

(201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4年10月2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央财经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中央财经大学始建于1949年11月6日,创办之初由财政部主管,校名先后为华北税务学校、中央税务学校、中央财政学院。1952年,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经济系科合并成立中央财经学院,由高等教育部主管。1953年,学校重归财政部管理,历经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等阶段,1960年组建成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同时保留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的校名,承担高等财经学历教育和干部培训双重任务。1996年,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更名为中央财经大学,开启了由单科性院校向多科性大学转变的历史进程。1998年,在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的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独立建制运行11年之后回归并入中央财经大学。2000年,学校由财政部划转教育部直属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首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努力成为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央财经大学,简称中央财大、中财大;英文名称为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CUFE;学校网络域名为www.cufe.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学校主要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校区、昌平区沙河校区和石景山区西山校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与注册地。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并由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坚持师生为本,实行民主办学;坚持学术自由,实施教授治学;坚持依法治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同时遵循聚焦特色、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为多科性大学,学科设置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门类。学校以“双一流”建设为引领,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秉持“求真求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学研究为引领,以服务国家与社会为己任,以传承与增进人类知识、文化为使命,推动教育强国建设,促进人类文明成果在不同国家、民族之间交流和共享,着力培养投身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担当民族复兴大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时代新人,全力投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事业,助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学校的共建单位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十二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面向社会需求,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各类型、各层次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学生;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制订学业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自主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依法设立相应项目与机构;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服务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经费;

(九)其他依法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学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四)尊重与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外公开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合同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聘任: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坚持师德为上,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面向国(境)内外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发挥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弘扬学术,传播和增进知识,指导学生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效专业的管理队伍和服务队伍,面向国(境)内外招聘高素质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务实进取,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岗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聘任岗位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和机会;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薪酬福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五)对综合评价、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和奖惩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岗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恪尽职守,完成聘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保障:

(一)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主要依据;

(二)学校建立健全荣誉表彰和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职工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处分;

(三)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福利;

(四)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

(五)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学校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七)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制度,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资助、奖励、荣誉和发展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关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涉及学校发展和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完成规定学业,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恪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

(一)学校以学生为本,立德树人,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形成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的长效机制;

(二)学校建立健全荣誉表彰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三)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校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和学生奖助体系,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与行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战略,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工作机构和党的基层组织。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负责相关事项的总体部署、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和师德违规问题审查认定、复议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学校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指导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分工集体研究,并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任务。

学校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职能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变更或者撤销相关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运行,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标准、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

(二)审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生导师遴选、学术称号设立和评选等学术标准;

(三)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对外推荐等;

(四)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其他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科研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对外合作研究、重大科研项目合作方案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学术不端、学术纠纷和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位授予、教师职务评审、评优推荐过程中的学术争议和申诉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做出结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授权、指导、监督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各级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与程序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议人才培养、学位授予的标准;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核准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六)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八)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术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报告;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和监督,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进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落实,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重大趋势和突出问题,对学校人才培养规划、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教学发展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三)审议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

(五)研究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并提出咨询意见;

(六)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七)审议学校教学方面重要奖项的设立和评审标准;

(八)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和经验的推广;

(九)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推荐过程中的教学争议和申诉,对教学事故认定的争议和申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则与办法;

(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评审结果;

(三)研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各自的章程执行。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办学水平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成员包括: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协商民主体系,设立共事协商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同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团结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的组织。

共事协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规定,对涉及全校性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以组织、引领、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中央财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或直属系(以下简称学院)。学院是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学科属性和办学思路,内设教学、研究机构等,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责并提供保障,指导和监督学院根据本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有序办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期换届。学院设置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院长按照学校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亦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教学、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工作。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相关学术组织的分支机构,由其委员会主任依据相关规定主持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和评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审议或通过与本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置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直属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本章条款开展工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对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法节俭高效的使用。对横向合同资金依法依规实行统一收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源配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勤俭办学方针,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依法配置、处置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学校维护资产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努力促进与外界的联系、沟通、交流、分享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实现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支持和保障校友总会开展活动,搭建联系、服务校友的平台,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与学校发展。

校友包括在中央财经大学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其他受教育者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建设和发展,资助在校学生成长和青年教师发展,奖励在财经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举办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和获取收益。

第六十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成立、登记、注册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协议)及从事其他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徽章、校旗、校训和校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徽志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的“龙马担乾坤”雕塑圆形图案,寓意中央财经大学既有担当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任之历史,又面向时代发展之未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分别为红色旗面黄色校名和白色旗面蓝色校名。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忠诚、团结、求实、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中央财经大学之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请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一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修改章程:上位法发生变化导致章程与上位法相抵触;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动议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提出,经讨论并形成章程修正案建议稿后,按照第七十条中章程送审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精神办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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